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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巷**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向某某(在逃)先后招聘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唐某某(另案处理)、林某乙(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

该网络赌场利用开奖网站、群名为“家和富贵”的乐信聊天软件群、群名为“诸事顺利”的聊天软件群及购买“PC28”(包括“盘古PC28”软件)等统计软件进行在线网络开盘下注,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软件招揽赌客及收取、赔付赌资,该网络赌场以赌客在0至27的数字之间进行数字、单双、大小下注或组合下注作为赌博方式,赌客按照人民币1元兑换1分的比例兑换积分进行押注赌博,赌场从每轮赌局中结算盈利。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根据向某某指示负责“查分(上分)”(即赌客将人民币兑换为积分)、“回分(下分)”(即赌客将积分兑换为人民币),并按照赌客输赢收取、赔付赌资,每日所收取、赔付赌资均交由向某某支配管理。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自2019年4月至被抓获在该网络赌场从事上述工作,被告人林某甲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抓获在该网络赌场从事上述工作。

2019年8月22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民警在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室查获该网络赌场线下工作室,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在该房主卧室靠墙两台电脑桌上查获电脑两台(其中现场靠卧室进门右手边的电脑主机即鉴定机关鉴定中送检编号2019-113-检材1,现场靠卧室窗户的电脑主机即鉴定机关鉴定中送检编号2019-113-检材2),在电脑桌及电脑桌抽屉等处查获手机七十台,在电脑桌上查获账本四本。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对上述查获的2019-113-检材1的电脑主机硬盘中“乐信PC28”中应用程序“盘古PC28.exe”数据库分析后得出: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累计会员账号2035个,会员累计投注次数3063672次,会员累计投注总额227428684,会员累计亏损金额1965323.5,会员余额1906205;对扣押的2019-113-检材2的电脑主机硬盘中“乐信PC28”中应用程序“盘古PC28.exe”数据库分析后得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22日累计会员账号2607个,会员累计投注次数2949515次,会员累计投注总额203163674,会员累计亏损金额2034648,会员余额904443.4。也即涉案网络赌场在上述期间内共计招揽赌客4642人次,接受累计投注6013187次,投注总额折合人民币430592358元。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查获的70台手机中66台手机均有提取到涉案相关数据,其中22台手机有提取到支付宝账单;提取到涉案相关数据的检材中,存在所属人与赌客的关于赌博的聊天对话信息及“上分”、“下分”、“回水”等相关资金来往记录,即该网络赌场收取及赔付赌资的证据;将提取到所有短信中有关银行转账有效数据进行汇总后,银行转账总收入为78582697.75元,总支出为95228137.27元;将提取到所有支付宝账单中有效数据进行汇总后,支付宝转账总收入为18850324.1元,总支出为242722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协助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均系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均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卫兵

代理检察员:张思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册;

4、移动优盘四个、光碟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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