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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街道**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中专文化,莱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工人,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号楼**单元东户501。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镇**村**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号。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路**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部长、第十一××主任,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粘某某、尉某某、孙某甲、王某某、崔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粘某某购进化工废料,非法处置提炼乙醇牟利,被告人粘某某同意后通过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被告人王某某、第十一××车间主任被告人孙某甲多次从该公司十一车间非法购进化工废料总计约28吨销售给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购进生石灰中和处置约4.5吨化工废料后,将处置后液体交给陈某乙在千宝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提炼;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将部分化工废料交给尉某某加工提炼。2019年5月9日,莱阳市公安局扣押李某某转移至未来食品厂仓库贮存的化工废料5.34吨;转移至宫某某货车上存放的化工废料5.18吨,共计10.52吨;2019年5月17日,莱阳市公安局在圣凯食品厂扣押陈某甲贮存的化工废料5.4吨,成品乙醇7.19吨。

被告人尉某某于2019年3月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沐浴店镇**村家中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约15吨,该在非法蒸馏提纯过程中将废渣、废液直接排放于院内水井和坑内。

2.被告人崔某某于2018年年底,通过被告人陈某甲介绍联系被告人粘某某购进化工废料,被告人粘某某同意后通过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被告人王某某、第十一××车间主任被告人孙某甲从该公司十一车间非法购进化工废料总计约10吨,在被告人陈某甲的技术指导下在万第镇**村崔某某家中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约5吨,被告人崔因化工废料杂质过多不宜提炼找被告人陈某甲退货,被告人陈某甲将剩余5.4吨运往李某某、陈某甲租用的圣凯食品厂仓库贮存。

经对尉某某家中现场的废水、院中井水、生产原料及粘某某从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运出给崔某某后又存在陈某甲、李某某租的莱阳市**食品公司仓库内化工废料、崔某某家中存放的化工废料母液残渣、存放于李某某团旺老家后转移至宫某某货车及未来食品厂仓库取样检测,其中含有乙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经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出据证明材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上述废水和化工废料符合(900-403-06)类危险废弃物。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尉某某交纳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粘某某、李某某各交纳非法所得人民币两万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烟台市牟平区安得利度假村120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粘某某、尉某某、孙某甲、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自动投案;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宫某某、徐某某、陈某乙、崔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尉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粘某某、孙某甲、王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克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尉某某、崔某某、粘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三册,散页若干。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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