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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39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村第**片**号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梁冬花,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小环,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晓英,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向颜某某承租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村工业区内一处厂房作为佛山市南海**电子厂仓库,用于存放废旧电池以及对废旧电池进行分拣、性能检测、拆卸、储电等加工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聘请被告人李某某为**电子厂厂长,负责厂区及仓库的全面管理及人员培训,聘请苏某某为仓库主管,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及该厂的消费责任人。**电子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混乱,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未落实消防安全生产的相关职责,未对电池成品进行有效保护,只用纸箱和塑料编织袋简单包装,大量废旧电池无序地堆放在仓库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木箱杂物等随意丢弃在仓库门口。2019年5月15日22时许,**电子仓库内电气线路短路,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由于仓库内堆放大量废旧电池,火势迅速增大,并引燃了违规堆放在仓库门口的杂物和停放在该处的粤GQ****和粤Y3****号汽车,造成火势蔓延至紧邻的**日用品经营部仓库,最终迅速蔓延至周边的**日用品仓库、**家电仓库等数个仓库,过火面积约13418平方米,被烧的仓库及物品损失严重。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迅速到现场协助民警调查处理。

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是佛山市南海区**电子厂厂房建筑内距东北墙6.2米、距西北墙11.7米的半径为1.5米的区域内;起火原因是排除人为放火、雷击、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因素,不能排除起火部位处的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和起火部位上方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因各着火建筑耐火等级低、放火间距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放火分隔措施导致火灾进一步蔓延扩大。经鉴定,**电子厂仓库内的起火点处提取到的短路电线,鉴定结果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日用品仓库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7207元;被烧毁的粤GQ****价值人民币59800元,粤Y3****汽车价值人民币128100元;其余被烧仓库及物品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未能作出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允欢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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