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4195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新乡市**区某花园西区18号楼1单元102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被告人布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路**小区**号楼**楼西,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1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河南省新乡市**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10月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9月7日、11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同案人刘某卿、任某萍(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担任烟台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8月25日间,先后伙同公司业务负责人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在未经批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光伏发电的名义,以月息1.5%-2%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和集中开会讲课等公开宣传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群众202人吸收存款人民币27627365元(以下币种同),造成实际损失2663132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7月18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92人吸收存款22675215元,造成实际损失21680075元;被告人布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24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68人吸收存款17266220元,造成实际损失1639198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25日,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45人吸收存款9889845元,造成实际损失978334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布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经电话传唤归案。
二、集资诈骗的事实
2018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同案人刘某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外地被判刑收监,仍以投资光伏发电的名义,以月息1.5%-2%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和集中开会讲课等公开宣传形式,继续以烟台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群众76人非法集资4952150元,集资款项除部分用于公司返本付息等外,余款均由其个人非法占有,造成实际损失495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企业信息、投资人调查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借款合同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王某琦、臧某令、孙某华等的陈述及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布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烟台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及补充审核报告;5.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同案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布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晓燕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被告人布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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