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世茂六婆串串香店喝酒消费后,与被害人金某某、证人江某某、黎某某等人,因琐事引发纠纷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证人江某某、黎某某等人,在六婆串串香店外广达路路边人行道上,由口角升级至肢体冲突。被告人陈某某手持石块、被告人李某某和林某某徒手与被害人金某某、证人江某某、黎某某使用拳脚相互殴打对方,后致被害人金某某左侧额骨骨折、头部、左颈部等部位多处受伤流血;证人江某某右侧头部破皮流血。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金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江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江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19】4523号、4392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黎某某、江某某、被害人金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三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琴
检察官助理:方念念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69684****)、李某某(联系电话:1506040****)、林某某(联系电话:1588071****)现均取保候审于上述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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