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2000********,汉族,高中,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巷**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倪永保,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2000********,汉族,高中,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2000********,汉族,初中,无业,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下角**号。被告人陈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4********,汉族,初中,理发师,住盱眙县**人家**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2********,汉族,初中,无业,住盱眙县**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陈某甲等4人开设赌场案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陈某甲等4人开设赌场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戴志吉(在逃)等人的纠集下,伙同林郭坤(在逃)等人,在明知“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 (隶属于“诺亚集团”)是以微信红包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的微信群,仍然参与赌博群的管理经营。被告人陈某甲等“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的工作人员,集中住宿在阿联酋迪拜郊区一别墅内,并在别墅内“办公”,维持“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的经营。经事先筹备手机和电脑等工具、学习微信赌博群的操作流程和方法, “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于2019年6月12日开始对赌客开放。被告人陈某甲在该赌博群中担任“资源管理员”,负责“拉手”团队的联系与维护,并且负责夜班中出现的资金、“托”团队在赌博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与化解。被告人陈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丙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榉林巷18-1号402室的租住房内成立“上下分工作室”,明知“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从事赌博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赌博群提供收取赌资、退还赌资等资金结算服务。其中,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 “好运来”微信红包赌博群(隶属于“诺亚集团”)共计有2506人次参与赌博,共计下分赌资为49575737.53元。
被告人仇某某伙同被告人沈某某等人, 在明知“好运来”微信赌博群从事赌博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召集多人,在盱眙县鹏胜家园小区、马坝镇楚东居委会茶安组21号居民楼组建工作室,为“好运来”赌博群提供“托”服务,在赌博时假装真“赌客”烘托“赌场”气氛。其中,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好运来”赌博群共计有803人次参与赌博, 共计下分赌资为15306843.35元。
公安机关在抓获福建省漳平市“上下分工作室”时现场扣押用于下分备用资金212868元。被告人仇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丙、陈某甲、仇某某、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乙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户籍信息、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陈某丁、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搜查等笔录;
5.载有涉案手机数据资料、执法现场等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微信组织赌博活动,积极参与赌场管理或为赌场的运营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仇某某、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向柏
检察官助理:童笑笑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陈某丙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被告人仇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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