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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等6人赌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街道****现住慈溪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8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号,现住慈溪市**街道**室。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慈溪市**镇**南区**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本案,于2018年8月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浙江省慈溪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95********,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街,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公寓**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钟某某、冯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号、浙江省慈溪市**街道**小区**楼**室、**室设立工作室,通过与“850游戏中心”赌博网站合作,为参赌人员提供游戏币的双向兑换,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以及赌博网站的返利等方式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35万余元(包括员工工资)。

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冯某某、潘某某明知该工作室为游戏平台做代理,通过买卖游戏银子获取非法利益,仍先后加入工作室,帮助陈某某跟玩家之间进行游戏银子交易。其中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钟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冯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9.85万元、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37万元,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钟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冯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资金分析报告、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孙某某、叶某某斌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钟某某、冯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钟某某、冯某某、潘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游戏银子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翁某某、钟某某、冯某某、潘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钟某某、冯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珍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8********)、翁某某(联系电话:159********)、钟某某(联系电话:159********) 、潘某某(联系电话:186********)、冯某某(联系电话:138********)、李某某(联系电话:137********)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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