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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宗教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向被害人慌称之前购买的佛牌等风水物品款被人侵吞或者没有达到效果可以申请退款和赔偿,但需缴纳保证金,从而实施诈骗。此外,陈某甲、被告人李某甲经商量后利用李某甲之前在卖丰胸产品取得的客户资料,以被害人购买的丰挺汤丰胸药没有达到效果可以退款,但需要缴纳保证金和缴税为由,实施诈骗。经统计,李林诈骗金额47620元,李某甲诈骗金额19120元。具体作案如下:

    一、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自己公司出售丰胸产品的便利取得了客户的名单。于2018年10月17日,李某甲通过电话私自联系被害人余某某,李某甲自称林顾问骗余某某要购买其他产品辅助使用才能达到丰胸的效果,并添加余某某微信,余某某信以为真将3000元通过微信转给李某甲,李某甲得手后失去联系。

二、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丙、路某某、周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阳江市冒充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名义联系在被害人韦某某,声称其之前购买的佛牌等风水物品款被人侵吞可以申请退款和赔偿,但需缴纳保证金。韦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对方转账21000元,陈某甲等人得手后将所得赃款平分。

三、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丙李某丙、路某某、周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阳江市冒充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名义联系被害人周某乙,声称其之前购买的佛牌等风水物品款被人侵吞可以申请退款和赔偿,但需缴纳保证金。周某乙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6000元,陈某甲等人得手后将所得赃款平分。

四、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丙、路某某、周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阳江市冒充宗教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名义联系被害人赵某某,声称其之前购买的佛牌等风水物品没有达到效果可以申请退款和赔偿,但需缴纳保证金。赵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3000元,陈某甲等人得手后将所得赃款平分。

五、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杨某甲的名义联系被害人陈某乙,声称其之前购买的佛牌等风水物品没有达到效果可以申请退款和赔偿,但需缴纳保证金。陈某乙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1000元,陈某甲得手后将所得赃款挥霍。

六、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杨某甲的名义联系被害人杨某乙,慌称杨某乙之前购买的佛牌等风水物品没有达到效果可以申请退款和赔偿,但需缴纳保证金。杨某乙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500元,陈某甲得手后将所得赃款挥霍。

七、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利用李某甲之前在卖丰胸产品取得的客户资料,以被害人购买的丰挺汤丰胸药没有达到效果可以退款,但需要缴纳保证金和缴税为由实施诈骗。于2019年9月8日至18日,陈某甲先后在东莞市石龙镇金沙湾广场附近联系被害人张某某,骗得张某某的信任后,多次共骗取7500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并已挥霍。

八、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利用李某甲之前在卖丰胸产品取得的客户资料,以被害人购买的丰挺汤丰胸药没有达到效果可以退款,但需要缴纳保证金和缴税为由实施诈骗。2019年9月12日,陈某甲在东莞市石龙镇金沙湾广场附近联系被害人陈某丙,骗得被害人陈某丙的信任后,分两次共骗取8620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并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司法鉴定意见书,余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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