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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现住海南省儋州市**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农场**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犯罪嫌疑人羊某某(另案处理)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收取钱款的王某某的银行卡,并在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告知其骗取的钱款到账后,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将10800元赃款取出,扣除10%左右的提成后,将剩余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各分得赃款500余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投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羊某某、吴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含笑

2020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均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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