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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1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闲鱼二手交易网上发布低价出售二手正品苹果手机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号进行线下交易,先由被害人交付定金或者全额付款,然后将国产山寨手机冒充二手正品苹果手机以货到付款的方式邮寄给被害人,以此骗取钱财。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以国产山寨手机冒充二手正品苹果手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打包邮寄,并在被害人签收快递支付相应的货款后,与快递公司结算被害人被骗的钱款,最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回款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合计金额人民币14242元。另查明,2019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单独骗得居住于绍兴市越城区的被害人沈某某金额人民币2100元。

2019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村**坊**号**室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沈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被害人中有在校学生,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59287****)、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79834****)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2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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