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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淄博市淄川区**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组**号。2005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4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卫娜、李娜,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街道**村**号,现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9日、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日21时22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路**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

2、2019年5月31日22时25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庄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

3、2019年6月13日14时许,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在济南市长清区中建长清湖小区停车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时,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扣白色晶体98.8克,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扣白色晶体16.8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石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辨认、搜查、称重笔录等;6.办案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予以贩卖。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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