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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巷**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弄**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巷**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州**服饰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第8761648号注册商标 “ ” 权利人,注册期限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包括服装、上衣、裤子、裙子、童装等。

2019年4月以来,倪某甲(已判决)租赁江苏省常熟市**镇**号**室,购进假冒“ ”服饰,通过淘宝店铺“**衣橱”、“**潮流服饰”对外销售。

2019年11月22日,居住在南京市鼓楼区**街道的被害人蓝某某,以549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淘宝上购买一件“  ”卫衣,由倪某甲代为发货。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蓝某某所购卫衣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4月以来,倪某甲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帮其从上家拿货;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倪谋乙(已判决)帮助倪某甲安装带有“ ”商标标识的衣服吊牌,缝制“ ”商标标识,整理完衣服后打包发货。倪某甲每月支付给被告人陈某某300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江苏省常熟市**镇**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扣缴80款145件贴有“  ”商标标识的服装及大量“  ”商标标识。现查明,2019年4月以来,倪某甲通过“**衣橱”、“**潮流服饰”向马某乙、吴某某、马某甲等人销售上述80款贴有“  ”标识服装,由倪某甲根据马某乙、吴某某、马某甲等人提供的地址直接发货,销售金额合计868548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4月参与上述假冒服装的销售,其涉案销售金额合计为868548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10月20日左右参与上述假冒服装的销售,其涉案销售金额合计为334402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在马某乙、吴某某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巷**幢**单元**室住处扣缴32款46件贴有“ ”商标标识的服装。

经商标注册权人鉴定,上述扣缴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 ”服装、“ ”商标标识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侵权单位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淘宝店铺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倪某甲、倪谋乙、吴某某、马某乙、马某甲、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工作文书;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苏

检察官助理:胡立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770677****)、李某某(1895879****)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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