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炳武,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5224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原租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路。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号,原租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路。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与同案犯张某某(另案处理)、蔡某某(在逃)等人自2019年6月份以来,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烟草犯罪活动。
陈某某先是通过QQ搜索烟群,在群里发布“需要烟找我,价格偏低”的消息寻找买家,接着用昵称为“善良**”(微信号“chen1311291****”)、“善良**”(微信号“chenzhan***”)、;“善交**”(微信号“wxid-7wfhqnsls***”)的微信号与买家谈好价格,再根据买家需要的烟草品种联系卖家进货。李某某负责将进来的假烟、走私烟打包,蔡某某负责在“货拉拉”平台上叫车,把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号仓库内打包好的烟装车运到物流点发货。买家的货款通过微信扫码、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张某某负责银行卡取款,提供了以其岳母林某某名字开设的卡号为62122536020********的工商银行卡等多张卡用于给陈某某收受买家打款。
2019年6月7日17时20分许,蔡某某通过昵称为“****”的微信号联系“货拉拉”司机刘某某让其到广州市白云区**路**号仓库接货,刘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粤******的银色五菱小货车将接来的货物送到广州市白云区**镇**物流货运站**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再通知货车司法罗某某接货,货物目的地为沈阳市于洪区。罗某某驾驶其牌号为辽******的大货车于2019年6月8日凌晨从广州发车。2019年6月8日13时许,罗某某驾车下高速在衡山县**乡新场市衡岳高速收费站出口处加油时,被衡山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拦截并查获。经检查,打包在木箱里面的物品一共是7个品种、共计3900条香烟。其中“牡丹”(细支)50条、"ORIS好利时”(蓝色)250条、"ESSEChange"(爱喜幻交)500条、"ORIS好利时”(黑色)2150条、“中华”(硬)500条、“芙蓉王”(硬)250条、“云烟”(软珍品)200条。经衡山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核价,该批卷烟价值95954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批香烟中“芙蓉王”(硬)、“中华”(硬)、“云烟”(软珍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ESSEChange”为真品走私烟。
2019年6月21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号仓库打包烟草时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仓库一楼扣押红色“新牡丹”香烟538条、金色“新牡丹”香烟150条、白色“新牡丹”100条、黑色“新牡丹”408条;在仓库二楼扣押“中华”硬香烟76条、“芙蓉王”(硬)香烟36条、“黄鹤楼”(天下名楼)43条;在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粤******的瑞风汽车车上扣押“中华”中支香烟23条、“中华”硬盒香烟16条、“云烟”软珍香烟28条、“云烟”(软大重九)7条,共计1425条。经衡山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核价,该批卷烟价值382370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批香烟中“芙蓉王”(硬)、“中华”(双中支)、“中华”(硬)、“云烟”(软大重九)、“黄鹤楼”(天下名楼)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陈某某用于收取烟款的卡号为62122536020********的工商银行帐户共收受买家打款10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5325条卷烟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卡号为62122536020********的工商银行帐户流水明细表、衡山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物流货运单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5.广州市白云区**路***号仓库附近的监控录像、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监控录像、张某某取款视频截图、徐晓琳存款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其同案犯在未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另本案中被当场查获的5325条卷烟系涉案财物,被告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粤******瑞风面包车系作案工具,均已被衡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U盘一个。
3.扣押的5325条卷烟现保管在衡山县烟草专卖局;扣押的牌号为粤******的瑞风面包车现由衡山县公安局保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