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住**区**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镇**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住**镇**村**组**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7日20时许, 吸毒人员鲜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支付400元毒资,后在本市**镇**社区**酒店侧门完成交易。
二、2020年4月22日零时许,吸毒人员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支付300元毒资,后在本市**镇**百货门口完成交易。
三、2020年5月5日22时许, 李甲(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陈某某兜售毒品冰毒,并由被告人李某某将毒品带至本市**镇**社区**市场交给陈某某,后李某某收取李甲100元报酬。
四、2020年5月10日20时许, 李甲(另案处理)再次向被告人陈某某兜售毒品冰毒,并由被告人李某某将毒品带至本市**镇**社区**市场交给陈某某,后李某某收取李甲100元报酬。
2020年5月2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路**巷**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后在本市**局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李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9月21日
附:
1. 陈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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