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泰兴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伪造提货单的方式,指使栾某某(身份不明)联系货车司机韩某某,至本市海陵区物流园区二号码头处,骗领泰州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处的型号为HRB400、16E螺纹钢7.964吨,型号为HRB400、18E螺纹钢7.92吨,型号为HRB400、22E螺纹钢5.955吨,型号为HRB400、25E螺纹钢3.95吨(价值合计人民币97254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商谈出售螺纹钢的事宜。
2019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所销售的螺纹钢系犯罪所得,在其经营的位于泰兴市**镇**街**号**钢材店内,以人民币7898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6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价格认定局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30143****).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