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2********,汉族,初中文化,陕飞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陕飞公司南区**栋**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城固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城固县第**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陕飞公司职工李某乙将自己的一支虎头牌双管猎枪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后陈某某一直保管并使用该枪。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丙(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得知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有一支双管猎枪,通过李某甲联系陈某某购买枪支。李某丙、李某甲驾驶李某丙的本田CRV汽车来到城固县柳林镇镇陕飞南区陈某某住处,李某丙以30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该支猎枪,之后该枪一直由李某丙使用、保管。2020年5月8日,城固县公安局在城固县城北环一路一自建房查获该枪。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立向双管撅把式猎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到城固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超
检察官助理:刘济铖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二宗,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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