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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8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新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电信诈骗团伙以炒外汇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泮亚琴将10.8万元人民币分四次转入滁州奋力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经多次转账全部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控制的银行卡内。

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明知银行卡内的钱款为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谋后于2020年5月6日将转入银行卡内的钱款取出交付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明细、资金流水说明、活动轨迹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泮亚琴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明知时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大海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林某某、连某某羁押在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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