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地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为赚取好处费,积极联系介绍佛山市南海*甲家具厂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杜某某、佛山市南海区*乙家具有限公司(又称:佛山市南海区*乙家具厂)经营者尹某某(另案处理)、佛山市*丙家具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周某某(另案处理)、佛山市南海*丁家具有限公司经营者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佛山市*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赚取票面金额1%至3%不等的费用作为其好处费。
经统计,经陈某某介绍,佛山市南海*甲家具厂共向*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共计1668611.12元,税额283663.88元,价税合计1952275元;佛山市南海区*乙家具有限公司(又称:佛山市南海区*乙家具厂)共向*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6份,发票金额共计3187520.54元,税额541878元,价税合计3729399元;佛山市*丙家具有限公司共向*戊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发票金额共计648478.48元,税额110241.52元,价税合计7587212元;佛山市南海*丁家具有限公司向*戊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2张,发票金额共计12317253.08元,税额2040560.31元,价税合计14579377.39元。上述企业开具给*戊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戊公司申报、办理退税完毕,共计已退税款2691215.9元。其中被告人杜某某共非法获利约18万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4月20日,陈某某到黄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2020年4月15日,警察在佛山市顺德区抓获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杜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荆炼
检察官助理 陈 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501968****
2.案卷材料7册,光碟3张,散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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