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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杜某某赌博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伙同刘衍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院**门****内,组织金某某、崔某某、孟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80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起获的赌资、赌博用具已收缴。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资、赌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金某某等二十二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志强
代理检察员: 樊中豪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换押证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韩海燕,联系方式:1891062****;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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