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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杜某甲等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镇**园**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杜某甲、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杜某甲、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某、杜某甲的盗窃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杜某甲共谋租赁厂房,并利用设备和工具与货车驾驶员共同盗窃所运钢材。2019年12月,杜某甲租赁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中朗石材”厂房,陈某某、杜某甲共同出资在厂房内安装行车、卷扬机、液压机等设备,散发留有联系电话的小卡片,招揽货车驾驶员前来厂房内盗窃所运钢材。货车驾驶员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钢材的货车到达后,陈某某指挥工人用行车、卷扬机、液压钳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或者剪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打包后,由驾驶员驾车到收货方指定的地点交付。陈某某按照盗窃钢材的数量分给货车驾驶员一定数量的赃款,事后将盗窃的钢材分批销赃。陈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等8名货车驾驶员(其他货车驾驶员另案处理)通过前述方式盗窃钢材共计20余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0日、4月27日、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蔡某甲先后3次盗窃被害单位重庆*甲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甲钢铁有限公司、重庆*乙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丙物资有限公司钢材。

2.2020年4月10日、4月21日、4月30日、5月14日、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先后5次盗窃被害单位重庆*丁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乙科技有限公司钢材。

3.2020年3月21日、3月30日、4月2日、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先后4次盗窃被害单位重庆*甲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丙商贸有限公司钢材。

4.2020年1月3日、3月23日、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姚某某先后3次盗窃被害单位**储运有限公司、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戊物资有限公司钢材。

5.2020年4月10日、4月25日、5月11日、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4次盗窃被害单位重庆*己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丙科技有限公司钢材。

6.2020年3月10日、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蔡某乙(另案处理)先后2次盗窃重庆*甲钢铁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钢材。

7.2020年3月10日、3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蓝某某(另案处理)先后2次盗窃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钢材。

8.2020年4月4日、4月5日、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伙同杜某乙(另案处理)先后3次盗窃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钢材。

(二)被告人蔡某甲的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甲科技有限公司钢材的渝BQ****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2.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钢铁有限公司钢材的渝BQ****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美捷鱼复生产基地3号楼A区伍某某等人开设的厂房内,与伍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伍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钢铁有限公司钢材的渝BQ****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美捷鱼复生产基地3号楼A区伍某某等人开设的厂房内,与伍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伍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4.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丙物资有限公司钢材的渝BQ****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5.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蔡某甲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钢铁有限公司钢材的渝BQ****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三)被告人朱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丁物资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N****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丁物资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N****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3.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科技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N****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4.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丁物资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N****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5.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丁物资有限公司钢材的渝AN****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四)被告人郭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甲商贸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6****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2.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乙商贸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6****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3.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丙商贸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6****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4.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丙商贸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6****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五)被告人姚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

1.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储运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8****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8****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3.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戊物资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8****货车,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大川建材市场陈某某开设的“中朗石材”厂房内,与陈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陈某某处分得赃款人民币若干。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2020年6月4日、6月5日、6月8日、6月11日、7月13日,被告人蔡某甲、郭某某、朱某某、姚某某、杜某甲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陈某某、杜某甲、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蔡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出库单、提货单、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伍某某、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杜某甲、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等笔录;

5.货车GPS定位数据、微信转账、聊天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杜某甲、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陈某某、杜某甲参与盗窃20余次、蔡某甲盗窃5次、朱某某盗窃5次、郭某某盗窃4次、姚某某盗窃3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朱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 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

2.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

3.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镇**小区**栋**-**;

4.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

5.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

6.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川区**镇**园**组**号;

7.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8.《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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