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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杨寿孟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寿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寿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解回,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寿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寿孟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室实施对锁入室盗窃,陈某某在室外望风,杨寿孟入室内进行盗窃,盗取卧室衣柜里保险柜内两条金项链,两个金手镯、认定该起盗窃的涉案金额为8200元人民币。

2、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花园**栋**室实施入室盗窃,盗取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现金500元、三枚黄金戒指、一块手表、一个玉手镯、一条黄金项链。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本案涉案财物价值总额为人民币133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杨寿孟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732号关于黄金项链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通[2019]143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仓公鉴[2019]25号鉴定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19]831号关于黄金项链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通[2019]170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榕公鉴[2019]6337号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台公鉴【2019】15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陈某某、杨寿孟、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福清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容为陈某某指认现场视频;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寿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陈某某入室盗窃二起,涉案金额达21544元人民币,杨寿孟入室盗窃一起,涉案金额达82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寿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燕

检察员:杨榕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寿孟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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