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自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现住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自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0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巩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6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巩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吕某某等人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九龙湾游乐园拆除现场盗取铁制游乐设施零部件若干,共计4728公斤。经鉴定,被盗游乐设施零部件价值人民币8510元。
2.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巩某某等人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九龙湾游乐园拆除现场盗取铁制游乐设施零部件若干,共计2842公斤。经鉴定,被盗游乐设施零部件价值人民币5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管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等书证;3.证人姜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力红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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