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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安徽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天长市**镇**街道**市场**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庄**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天长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2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叶孝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和郑某某(另案处理)欲抵押房屋贷款,经时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从事贷款业务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商谈贷款事宜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怕其妻子程某某(现已离婚)发现二人共同共有的天长市**大院**栋**室的房屋被其用于抵押贷款,遂请被告人杨某某找人帮其伪造两本假的房屋产权证。后被告人杨某某让昵称为“**”的微信好友根据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照片,以800元价格制作了2本盖有“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章的假房屋产权证。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假证放在之前真的房产证位置,用于欺骗其妻子程某某。

案发后,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处扣押的房地产权证上所盖的“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天长市公安局扣押的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两本;

2.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6.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天长市公安局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田秀珍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天长市**镇**街道**市场**房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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