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徐州**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央**有限公司购销员,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户**号,暂住河南省**县中央**东北角**宿舍西屋。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经共谋后,共同购买伪造货币所需的打印机,先后在河南省商丘市的一宾馆内和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的住处,使用电脑、打印机、“防伪纸”、墨水等设备、材料以及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伪造的人民币电子模板、印章等,伪造第五套2005版2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3200余张,伪造的货币面额共计64000余元。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将上述伪造的货币以每张人民币2.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在徐州市云龙区美的广场等地,出售给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322张,出售假币的面额共计6440元,并按约定比例分赃。
2020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的住处当场查获并扣押用于伪造货币的打印机、印章等设备、材料及伪造的20元面额的两联张人民币1445张,伪造的货币面额共计57800元,其中正反面打印完毕的两联张人民币25张、面额共计1000元,正面打印反面空白的两联张人民币1420张、面额共计568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鉴定,查获的上述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住宿记录查询,机动车档案及车辆行驶轨迹查询,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5.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
6.假币模板光盘,搜查录像,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在部分犯罪中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宾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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