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鹰潭市**局退休职工,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63********,汉族,高中文化,铁路退休职工,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和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陈某某的丈夫汪某某事先租赁的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单元**室的居民房开设麻将馆,招揽他人采用打一个子100元的南昌“棒金”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参赌人员每打一索抽取1个子(100元钱)渔利。由杨某某记录参赌人员当日输赢子数量和抽取渔利,并于当日由陈某某和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记账等方式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和分利,其中杨某某提供微信号(微信号为******)用于结算赌资,陈某某提供支付宝二维码用于结算赌资。经初步核算,自2019月9月28日至2019年10月31日麻将馆被公安机关查获,该麻将馆累计涉案参赌资金合计人民币524250元,陈某某和杨某某抽取渔利共计人民币约4万元。
陈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接受讯问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银行账户流水、户籍信息、杨某某手机内流水账单统计情况、涉案金额统计情况、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龙某某、黄某某、娄某某、汤某某、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累计抽头渔利金额三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群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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