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6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黑妹”),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区**村**自然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人民币,拘留不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合伙先后在新建区望城镇金龙湾在建小区北侧树林内及新建区中华情老年公寓斜对面工地棚内开设赌场,提供牌九及赌博工具供人赌博。每次有十几二十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以“封庄”抽取赌资的方式向赌客进行抽头渔利,两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左右。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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