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处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处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惠安县**镇**街七里湖酒家后面一栋民宅4楼的租房(下简称租房)内,通过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邀请下线玩家加入QQ群“盛世三国1区”至“盛世三国8区”,并通过操作一款软件“微单机器人智能娱乐系统”(简称“时时彩”)接受玩家投注开设赌场,以赌博网站www.537.net里面的“澳洲幸运5”,每五分钟开奖一次,每次开出五个平码,每个平码从0至9任意选择一个号码的开奖形式,以每局投注购买平码赔率1比9.6,购买大小赔率1比1.93的方式供下线玩家进行赌博。2019年6月份中旬,周某某以每日人民币(币种下同)300元的工资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二人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等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该“时时彩”网络赌场共接受玩家陈某甲、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投注金额累计64484305.19元,从中获利342121.1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6000元,杨某某获利1600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在上述租房内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甲、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并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64484305.19元,获利34212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半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京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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