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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浦北县**镇**社区**号。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王某某(已判决)先后纠集贺某某、龚某某、周某某、梁某某、黄某某(五人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到广东省东莞市**镇、**镇、**镇其租住的地点,共同利用虚假的“好彩网”、“中国体彩广东11选5”、“公益体彩网”等网络平台骗取了家住广西藤县**镇的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钱财。在此过程中,由王某某对其纠集的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制定日常规则,为他们免费提供食宿,并由其出资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以及虚假的“好彩网”、“中国体彩广东11选5”、“公益体彩”网站等作案工具一批,同时制定利益分配机制,约定其与纠集的成员实施诈骗所得的钱中的70%归王某某所有,30%归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所有。

此外,在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王某某、贺某某负责指导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使用作案工具,即通过手机微信在网络微信群随意添加好友,双方经过交流熟悉后,即向对方推荐“好彩网”、“中国体彩广东11选5”、“公益体彩网”等网络平台认购彩票,通过操纵该网络平台,以稳赚不赔并能及时提现为诱饵,诱使对方不断增加彩票认购数额到其提供的微信或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当被害人认购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即关闭该彩票投注平台,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以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归其所有。该团伙成员诈骗所得的钱,均由王某某统一将骗取的钱从绑定微信、支付宝或指定的银行卡中提现到王某某实际控制使用的银行卡,再由王某某本人或团伙成员负责领取,最终再交给王某某分配、使用。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先后加入王某某诈骗团伙后,即通过上述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中:

1.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并在贺某某的指导下,使用王某某提供的作案工具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96967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8160元、被害人向某人民币4159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76717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采用上述方法,并在王某某或者贺某某的指导下,使用王某某提供的作案工具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45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耀隆

检察官助理:龚云松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苍梧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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