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2019年4月18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地址:宝安区沙井街道**社区**)生产部的车间主管,负责车间生产管理,具体安排物料员领取物料、下达生产指令等。被告人杨某某系车间生产线拉长,根据陈某某的安排领取物料至生产线进行加工。
2019年11月9日,陈某某、杨某某密谋将车间内的物料“锂离子电芯”运出公司进行倒卖。11月10日上午,杨某某根据陈某某的指示,将车间内的33箱锂离子电芯(价值人民币90290元)进行包装后混在生产废料里面运出公司并送到废品站,之后将电芯送到陈某某朋友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住处。11月12日,因公司发现了电芯丢失,陈某某便通知杨某某将电芯运回公司(均已发还),后其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缴获的电芯);5.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公司营业执照、货拉拉订单记录等);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霞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和案卷共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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