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0513,汉族,初中文化,柳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家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0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05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051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均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同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合股在被告人吴某某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杨柳屯55号的住所的一楼内设立“牌九”赌桌进行赌博活动。在上述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约定出资合股、共负盈亏,且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当庄发牌、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收钱和赔付。每场赌博活动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留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人民币在赌桌下面的纸箱里,留作给被告人吴某某的场地清洁费。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以及梁某某、廖某某等23名参赌人员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廖某某等23名参赌人员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合股出资在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场所内设立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现均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三册(光盘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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