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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杨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芳,系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逃)、童某某(在逃)租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工业区**计算机厂宿舍楼**栋**房,招募黄某某、农某某、梁某某等卖淫女在该处卖淫,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及支付介绍嫖客前来嫖娼的摩托车司机20元到40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多次介绍并搭载嫖客到陈某某的卖淫场所嫖娼,并每次收取陈某某20元到40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乙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沈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抓获,五被告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甲沈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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