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芳,系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摩托车搭客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逃)、童某某(在逃)租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工业区**计算机厂宿舍楼**栋**房,招募黄某某、农某某、梁某某等卖淫女在该处卖淫,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卖淫及支付介绍嫖客前来嫖娼的摩托车司机20元到40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多次介绍并搭载嫖客到陈某某的卖淫场所嫖娼,并每次收取陈某某20元到40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李某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沈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抓获,五被告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甲、沈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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