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68********,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专科文化,系湖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有****,于2018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65********,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专科文化,系湖北天**服饰**责任公司**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道**号**楼**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9********,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湖北天**服饰**责任公司**公司职员,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因负债而无法维持湖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情况下,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委托被告人杨某甲在益阳注册成立湖北天**服饰**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其在未经相关国家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聘请田某某(化名李凡,另案处理)、李某某(化名李梦瑶,已刑拘网上追逃)为公司经理,聘请被告人冯某某(化名刘涛)协助田伟发展融资业务,并招聘李某某(化名杨洋)、杨某乙(化名杨振发)等人为业务员,以每月2%的返利为诱饵,采取散发奖品卷、召开公司酒会等模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服饰公司发展前景好,保本付息”,并以提成加底薪的形式,鼓励公司业务员向外发展融资业务,采用“谁介绍、谁提成”的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开融资,所融资款项均未投入**服饰公司的建设,且被告人陈某某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被告人杨某甲负责益阳**公司的注册,管理分公司业务外的事务,同时也负责签订融资合同以及为益阳**公司站台宣传,直至2017年8月19日离开益阳**公司。其离开后虽未继续管理分公司事务,但未有效阻止分公司继续开展融资业务。
被告人冯某某负责管理业务员,给客户讲课以及合同、奖品卷的制作和发放等,直至2017年10月底离开益阳**公司。
经鉴定,益方圆会鉴字【2018】第11号鉴定报告根据出借人申报的512份湖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复印件以及收款收据复印件等显示出借人共287户,共计借款人民币8720000元(以下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未偿还金额7995000元,其中未偿还金额合同期内全部应计利息1339800元,已领取利息583900元;根据益阳**公司已作废的融资合同原件统计,已作废的合同合计借款金额725000元,合同期内全部应计利息114000元。益方圆会鉴字【2019】第2号鉴定补充报告根据合同原件统计,益阳**公司共计与321户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455份《湖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共计借款7330000元,合同期内全部应付利息为1065000元;2017年8月20日前益阳**公司共计与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28份《湖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共计借款300000元,合同合计利息为36000元;2017年11月1日前益阳**公司共计与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110份《湖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共计借款1330000元,合同合计利息为238200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泉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被云梦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资料、益阳**公司账目、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杨某乙、李某某、贺某某、李超群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会计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甲、冯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冯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雅静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206****;被告人杨某甲、冯某某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50万元已汇入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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