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街**号**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新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南路**号**大厦**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南路**号**大厦**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家,以爬窗的方式进入连江县**镇**东路**号一楼被害人张某某的出租屋内。经过翻找,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衣柜底层手提包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各一条盗走,后离开该房屋。被告人陈某某将盗得的金饰交给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代为出售,并表示出售后给予其二人好处费。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将其盗窃所得金饰销售给福州**典当行店员李某某。经称重被盗金饰共计31.88克,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从李某某处销赃得款现金人民币9700元。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私藏部分赃款人民币1800元,将剩余的人民币790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又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获得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非法获利2800元。上述三名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连江县**镇**村**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大厦**楼**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6月27日、8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同被害人张某某签订谅解书,由杨某某、林某某赔偿被害人现金5000元,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3000元。张某某出具收条,自愿谅解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到案经过、传讯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典当物品登记表及相关人员信息、物品回收记录、公司执照、谅解书、收条、员工证明书、办案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郑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代为销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卓金财
检察官助理:黄青蓝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住处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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