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于2019年4月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捕于2019年4月1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借高利贷人民币一万元给罗某某,由被害人杨某乙担保,但罗某某未能及时还款且失去了联系。2019年3月31日20时许,陈某某等人在广德县桃州镇欧洲城三楼台球室遇见杨某乙,陈某某便喊来杨某甲共同向杨某乙索要其为罗某某担保的人民币一万元借款。当晚21时许,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乙妻子李某某等人来到广德县桃州镇陈某某、杨某甲共同经营的“**寄卖行”店内,陈某某、杨某甲二人继续向杨某乙逼要欠款,并表示不还钱就不能离开,在此过程中陈某某掐着杨某乙脖子将其抵在墙上,并扇了一耳光。后李某某借外出上厕所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
案发后,陈某某、杨某甲征得了被害人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铁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居住在广德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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