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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杨某甲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191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1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7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范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找到被告人杨某乙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按套取金额的6%-10% 给其报酬。杨某乙答应后并提供套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购房合同、个人借款合同、银行还款流水等资料样本。杨某甲遂邀约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周某某家中商量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和分工。杨某甲负责制作虚假购房合同、银行还款流水,并找人伪造相关印章加盖在虚假资料上。其余人员负责联系需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客户,向客户按套取公积金的20%-40%不等收取手续费,其中套取金额的6%-8%分给杨某乙,剩余的手续费杨某甲与拉到客户的被告人平分。

杨某甲通过高坪区精印图文打字店,利用PS技术,制作套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要的虚假购房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还贷明细等资料后,到顺庆区长征路刻章店找被告人陈某某,并通过陈某某先后伪造南充逸和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及业务专用章等四枚印章,以及陈某某店铺中已有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印章一枚,提供给杨某甲使用,让其加盖在相关资料上。范某某参与部分制假过程。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杨某甲伙同陈某某、杨某乙、范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等人,伪造、变造购房合同、个人借款合同、银行还贷明细等资料,加盖相关单位印章,为李某某、唐某某等40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222万余元,案发后退还116万余元,尚有106万余未退还。经鉴定,涉案的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南充逸和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南充逸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信贷合同专用章、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业务专用章,五枚印章的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提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各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范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多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套取住房公积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分别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范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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