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36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路**号**花园**幢**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3日至28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为赚取工钱,由“*姐”提供网站、注册帐号和密码,在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东里圩农村信用总社后一瓷砖店内通过电脑接受彩民下注,后直接向上家上传投注信息。于2017年2月28日17时许,陈某某、林某某正在利用网络出售私彩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缴获出售私彩时所用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人民币805元,打印私彩小票的打印机1台、私彩票本2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式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人民币805元,打印私彩小票的打印机1台、私彩票本2本;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据等;3.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共3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