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凤江,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王某甲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均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王某甲涉嫌抢劫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8日、11月1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抢劫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将陈某甲、林某某、王某甲涉嫌抢劫案与韩某某涉嫌抢劫案并案处理,以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小十二路兴顺街与利工街之间,以警察查验吸食违禁品需要追究责任的名义威胁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向三名被害人强行索取人民币共计13000元。赃款现已全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某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四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魏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案发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共同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11月20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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