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5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村**巷**号。2008年4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后因突发严重疾病,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于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多个外国公司发送邮件,以商业合作为由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又以买礼品送给领导为由,骗被害人买某某,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于2018年6月21日,冒充中国体育总局云南训练基地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合作派运动员到法国集训的为由,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酒店洽谈合作事项并签订合同,后又以买礼物送领导为由,带朱某某到本市五华区**楼超市刷卡人民币3900元购买了香烟。
2、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等人,冒充中国体育总局云南训练基地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商谈购买游泳衣为由,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酒店洽谈合作事宜并签订合同,后又以买礼物送领导为由,带张某某到本市五华区**楼超市刷卡人民币19500元购买了香烟。
3.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国家发改委云南培训中心工作人员,以聘请被害人Reine****ighausen(德国籍)提供培训事项为由,与被害人洽谈合作事项并签订合同,后又以买礼物送领导为由,带被害人到本市五华区**楼超市刷卡人民币32500元购买了香烟。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9日在宣威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07月17日在昆明市五华区创意英国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Reiner*****ghausen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录:人像辨认笔录等;6.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陈某某数额达人民币55900元、林某某数额达人民币23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昆明候审,电话:1878819****、1528843****;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二十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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