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1月9日,因非法种植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某某将二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楼**房种植所得的大麻,以人民币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在南海万达广场金街公共厕所、南海万科广场旁BP加油站公共厕所内向吸毒人员苏某某、张某某各贩卖一次。
2020年1月8日,民警在上述**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当场从林某某身上起获作案手机二台、从陈某某身上起获作案手机一台,在**房起获3棵大麻原植物、大麻3.1克、半成品大麻叶子4袋(净重共313.2克)以及种植大麻所用工具一批。
经鉴定,起获的大麻原植物、大麻以及半成品大麻叶子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苏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大麻不满30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陈某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滕茹刚
附
1.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9张。
3.扣押相关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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