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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林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1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霞浦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每吨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在霞浦县**镇**村向他人购买了14.42吨无手续柴油,并预付了购油款10万元,后将购买来的上述柴油以每吨人民币543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某,并预付了购油款10.5万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又以每吨人民币5530元的价格将该批柴油卖给王某某和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王某某和吴某某分别预付了购油款4.9万元和5.775万元共计10.675万元给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获利1750元。2019年8月6日,王某某和吴某某分别驾驶两辆改装油罐车(每辆车柴油分别重8.41吨、6.01吨,共计14.42吨)准备将柴油运走时,在霞浦县**镇**公路上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和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油罐车、成品油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情况记录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明细单、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寄库证明、油量过磅及称重过程、照片、电子地磅单、吴某某喷塑厂车间烧柴油的烤箱照片、喷塑厂车间情况照片、现场照片、总账、生产计划单、厂房租赁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库单等、手机通话清单、霞浦县某某局出具的复函、霞浦县某某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中国某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对成品油的许可经营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国家限制经营的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孝权

             

年五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伍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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