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柳某某、何某某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包庇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生态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街道**宿舍楼**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号**单元**室,现住邵武市**小区**幢**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包庇罪,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邵武市**广场**庄喝茶时向被告人柳某某、何某某提议去狩猎,柳、何二人表示同意。而后,陈某某将其闽******荣威牌越野车从天润国际花园驶出,并安排由何某某负责驾驶,柳某某坐副驾驶,三人驾车前往邵武市南溪村往张厝乡方向狩猎。在车行驶至张厝乡俞厝墩村田边路段时,柳某某用热成像扫描器发现猎物并用头灯照住,何某某将车停下,陈某某用车内的一把高压汽枪将猎物击倒,柳某某下车将该猎物捡起放入车后备箱后三人继续驾车行驶狩猎。1月16日凌晨,该车行至张厝乡祝岭村下拿坑路段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并当场从该车内查获疑似气枪一把,铅弹156发,疑似步枪一支,死亡野生动物一只,热成像扫描器一个,同时在陈某某的口袋中查获疑似步枪子弹13发,空弹壳2枚。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查获的疑似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查获的13发疑似步枪子弹全部认定为国产五六式7.62毫米枪弹;查获的死体野生动物为小麂,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柳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柳某某为让陈某某逃脱非法持有枪支的法律追究,与陈某某进行串供,编造了查获的步枪和子弹系其所有,而非陈某某所有的虚假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弹药、山麂、热成像扫描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柳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柳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柳某某、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柳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曦

叶佛生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柳某某、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随案移送公安卷伍卷,检察卷壹卷。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