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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柴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为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住苍南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为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住浙江省苍南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租赁柘荣县城郊乡下村安前13号厂房,雇佣被告人柴某某、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安装使用切膜机、覆膜机、油墨机等机器设备,通过覆膜、增色、切割等系列工序,未经商标注册人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酒盒包装。同年4月9日,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该厂房,现场扣押涉案纸壳197600个和已加工包装共计17100个,该材料可加工完成注册商标标识酒盒共计100300件。经柘荣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酒盒价值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2226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分别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酒盒包装材料及机器设备(照片);2.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通知、价格函等书证;3.证人裘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吴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柘荣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70000元;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承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苍南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73838****;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苍南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50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_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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