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8********,汉族,初中肄业,系鄂州市鄂城区**项目**。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租住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室。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系鄂州市鄂城区**项目营销**。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镇**村**组**号,租住鄂州市鄂城区**村**组**房。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介绍卖淫,于2019年9月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均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同月1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鄂州市海阔天空滨湖店KTV项目**即被告人陈某甲安排该KTV营销**即被告人梁某某介绍陪唱女与嫖客发生三次性交易,并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KTV介绍陪唱女杨某某、张某某(2002年**月**日出生)分别与嫖客周某某、陈某乙发生性交易,并收取嫖资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抽头牟利。
2、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KTV介绍陪唱女胡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与嫖客陈某乙发生性交易,并收取嫖资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抽头牟利。
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账单、销货计数单等照片、户籍证明、租赁合同、租赁协议、合作协议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乙、胡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颖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梁某某现均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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