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宿舍**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栋**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栋**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注册商标所有人广州市茗妍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产品。2019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赁的被告人梁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栋**房、**栋**房,雇请被告人梁某某生产“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产品。2019年6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成品51箱合计2856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02.816万元)、“曼瑜天雅童颜喷雾”瓶子及包装盒(尚无商标注册证)和生产工具、原料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材料,搜查材料,扣押材料,商标查询资料,被告人指认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生产设备、原料等物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邓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委托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通信信息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纂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5张,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涉案“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方形包装盒23袋、“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包装材料1批、“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四方 14箱、“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塑料密封瓶盖2袋、“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成品51箱、“斑消宝皙欧美白祛斑霜”瓶盖5箱、料体灌装机1台、喷码输送机1套、臭氧消毒机1台、手持职能喷码机1台、连续封口机1台、膏状物料体3桶、苹果牌手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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