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梁某某寻衅滋事)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7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行政拘留。现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等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安顺路一烧烤店内喝酒。陈某某酒后来到该烧烤店一包间,无故挑衅被害人罗某某,双方发生口角,陈某某被劝离包间。后陈某某向一同用餐的梁某某等人谎称自己被打,陈某某、梁某某持啤酒瓶来到包间门口,梁某某向包间扔啤酒瓶,后罗某某到包间门口,即被陈某某使用啤酒瓶砸向罗某某头部,后梁某某亦使用啤酒瓶砸向罗某某头部,导致罗某某受伤。经鉴定,罗某某右眼眶上壁、右额骨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罗某某的头皮及额部创,右眼睑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合评定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酒店**房抓获陈某某;同日15时许,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