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7********,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重庆市,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幢**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区**幢**号(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大厦**楼办公室上班时收到冒充高速中心称其高速通行卡被冻结的诈骗短信,并通过登陆该短信所留网址相继输入自己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验证码。后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所取钱款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苹果APPLEPAY绑定张某某上述信息进行ATM机无卡取现共计人民币5600元。
同日,被害人施某某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上述方式获取到个人相关信息后,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所取钱款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苹果APPLEPAY绑定施某某上述信息进行ATM机无卡取现共计人民币1100元。
梁某某取款后,将上述两笔钱款共计6700元通过无卡存钱的方式存入陈某某银行卡内,并收取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35元,陈某某于当晚转款人民币4675元给他人。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街区**幢**号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冉家坝大犇牛火锅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另,被告人梁某某已主动向侦查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短信截图、监控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992206****;
2.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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