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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梁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村委******因犯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7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伙同“宝哥”(在逃)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道**巷**号一楼开设一生产假冒Lanolinoil、BIODERMAB、AHC等品牌的面霜、乳液等化妆品,并雇请被告人吴某某任主管。至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起获假冒的LANOLINOIL澳芝曼绵羊脂维E霜(500ML)1450瓶、LANOLINOIL澳芝曼绵羊脂维E霜(250ML)180盒以及AHC小神仙水水乳210瓶(100ml)、AHC小神仙水水乳90瓶(30ml)、AHC玻尿酸补水保湿滋润面霜175瓶(50ml)(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13125)以及包材、标签、送货单据一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冬年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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