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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梁某某非法狩猎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东县,身份证号码:441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区**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 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东县,身份证号码:441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区**镇**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 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去到台山市北陡镇下洞黑潭村旁河边,把U盘插到播放器上连接喇叭播放水鸡、潜水鸡声音后,两人在车上等侯,待水鸡、潜水鸡走近时,两人轮流下车使用网兜捕抓,共捕抓了水鸡、潜水鸡13只。另被告人陈某某在捕抓鸟类时还独自捕抓了2条草花蛇。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于同日6时许当场在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在被告人梁某某的车尾箱共发现水鸡9只、潜水鸡4只和草花蛇2条,并扣押了作案用的U盘、播放器、喇叭、网兜等工具。

经鉴定,水鸡是鸟纲(AVES)鹤形目(GRUIFORMES)秧鸡科(Rallidae)黑水鸡(Gallinula chloropus);潜水鸡是鸟纲(AVES) 目(PODICIPEDIFORMES) 科(Podicipedidae)小(Tachybaptus ruficollis);草花蛇是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游蛇科(Colubridae)渔游蛇(Xenochrophis Piscator)。上述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黑水鸡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案15只动物的总价值为4100元。

案发后,涉案野生动物均已被台山市公安局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的供述。

2、辨认笔录。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电子检查报告。

7、相关书证、物证。

8、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春华

2020年5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1225****;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325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2张、U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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