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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梁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1********,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4409821986********,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6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查获一宗翻摊赌博案件,现场抓获13人。经查,2020年初,曾某甲(另案处理)、曾某乙等人准备赌博工具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开设“翻摊”赌场。在该赌场参与坐庄的有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张某某、陈某某、梁某甲等人。

1.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及曾某丙、梁某乙(已判刑)坐庄,组织了黄某某、柯某某、谭某某等二十几名赌仔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开设赌场,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至500元不等。曾某戊(已判刑)负责望风,获利100元。

2.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梁某甲及曾某丙、梁某乙三人坐庄,组织了黄某某、柯某某、谭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二十几名赌仔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边树林处开设赌场,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至500元不等。曾某戊负责望风,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八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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