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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欧某某等七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欧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5********,壮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韦某乙、潘某某、林某某、韦某甲、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七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七名被告人,听取了七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韦某乙从广西前往广州白云机场与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韦某甲、刘某某汇合后一同前往镇康县**镇,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赌博。同年4月22日凌晨4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韦某乙、潘某某、林某某、韦某甲、刘某某步行途经中缅边境“1**”界桩旁200米处便道中方一侧时,被临沧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方位示意图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韦某乙、潘某某、林某某、韦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韦某乙、潘某某、林某某、韦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韦某乙、潘某某、林某某、韦某甲、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韦某乙、潘某某、林某某、韦某甲、刘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潘某某、韦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某乙、林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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